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經審核承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得依法申請調處
要旨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經審核承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得依法申請調處
要旨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經審核承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其一家生活,而出租人亦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時,得依法申請調處
內容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耕地租約期滿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不得收回自耕:一、出租人不能自任耕作者。二、出租人所有收益足以維持一家生活者。三、出租人因收回耕地,致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者。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自耕,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情事時,得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依上開規定,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時,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耕地自耕,不受上開條文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惟仍應受同項第1款、第3款規定之限制。據此,出租人如依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而發生同條文第1項第3款之情事時,則不得收回自耕;惟如有第1項第3款情事,而出租人亦認其不能維持一家生活,並經審核其所有收益確有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時,自得依同條文第4項規定,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