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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申請收回自耕,出租人於核定前死亡之處理程序

會議日期 86 年 05 月 30 日

要旨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申請收回自耕,出租人於核定前死亡之處理程序

要旨

私有耕地租約期滿,申請收回自耕,出租人於核定前死亡之處理程序

內容

有關私有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而出租人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申請收回自耕,惟出租人於核定前死亡,同意 貴處所擬出租人之繼承人如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辦竣土地繼承登記及租約出租人名義變更登記,並於該項登記完畢後15日內補送有關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之證明文件,應受理其申請收回自耕案,逾期則視未申請,准由承租人續訂租約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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