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租人經核准收回耕地,承租人不依核定履行者,出租人應另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要旨
出租人經核准收回耕地,承租人不依核定履行者,出租人應另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要旨
出租人經核准收回耕地,承租人不依核定履行者,出租人應另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內容
一、案經本部函准司法行政部60年1月15日台60函民275號函:「查行政機關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所為准耕地出租人收回自耕之核定,僅有消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租佃關係之效力,承租人如不遵照核定履行,出租人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外,似不能依據該核定逕對其執行交還耕地。至於出租人所提起之上述訴訟,與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之租佃爭議有別,似無再依該條項規定先經調解或調處之必要(參照最高法院59年5月5日民刑庭總會決議)。」
二、本部同意上開司法行政部之意見,應請轉飭依照上項意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