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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經註銷租約後,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承租,如該土地確為其繼承人現耕者,應准予續訂租約

會議日期 86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公有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經註銷租約後,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承租,如該土地確為其繼承人現耕者,應准予續訂租約

要旨

公有耕地租約期滿,承租人未申請續租,經註銷租約後,其繼承人申請繼承承租,如該土地確為其繼承人現耕者,應准予續訂租約

內容

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條規定:「耕地之租佃,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公有耕地之放租應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迭經行政院令釋有案。復參照最高法院51年臺上字第1858號判例: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本條例收回自耕外,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者,應續訂租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0條定有明文,故租約期滿時,承租人如有請求續租之事實,縱為出租人所拒絕,租賃關係亦非因租期屆滿而當然消滅。本案出租機關與承租人於租賃契約中約定租期屆滿時,承租人如未於期限內申請換訂租約,則依其契約約定,由出租機關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另行處理,此項事先約定終止租約之條款與上開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除有法律原因不得收回之規定未合。本案公有出租耕地除有本部60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424032號函規定之情形外,如經查明承租人之繼承人確有請求續租之事實,且該土地確為該繼承人現耕者,應准其續訂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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