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七五租約耕地租期屆滿,承租人單獨申辦續訂租約,出租人以書面表示異議之處理
要旨
三七五租約耕地租期屆滿,承租人單獨申辦續訂租約,出租人以書面表示異議之處理
要旨
三七五租約耕地租期屆滿,承租人單獨申辦續訂租約,出租人以書面表示異議之處理
內容
案經本部86年8月22日邀集省(市)政府地政處等機關會商獲致結論:「耕地租約於租期屆滿時,除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以下稱本條例)收回自耕外,承租人依本條例第20條規定單獨申請續訂租約時,鄉(鎮、市、區)公所應予受理;惟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承租人續訂租約前,出租人以書面表示異議,主張依本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申請收回耕地或終止租約,並提出省(市)政府耕地租約登記辦法中規定之證明文件,且於20日內依本條例第26條規定進行調解、調處或移送司法機關審理時,應俟其爭議處理完畢後,視其處理結果再行核定准否承租人續訂耕地租約事宜。上開續訂租約案件如已由鄉(鎮、市、區)公所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中,出租人始提出異議,涉及租佃爭議,該公所應主動連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暫緩處理,以免疏誤。」(按:89年4月26日修正後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規定,續訂租約或終止租約之核定,係由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