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耕地,在未依法終止租約前發生爭議時,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耕地,在未依法終止租約前發生爭議時,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要旨
公有耕地,在未依法終止租約前發生爭議時,應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規定辦理
內容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準此,本案承租人等原承租公有耕地,於貴府撥用開闢道路在未依法終止租約前發生爭議時,自應依該條規定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