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有耕地承租人轉租得由出租人收回,如有爭議,比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要旨
國有耕地承租人轉租得由出租人收回,如有爭議,比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要旨
國有耕地承租人轉租得由出租人收回,如有爭議,比照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內容
本案經函准司法行政部本年2月2日台(52)函民字第0531號函復以:「查國有耕地承租人未自任耕作或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者,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之規定原定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如承租人不同意發生爭議時,似宜比照私有耕地依同條例第26條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