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23 日

要旨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要旨

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

內容

按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以下簡稱放領辦法)第10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地放領,於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後,尚需經現場調查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測量複丈等程序後,始得依規定審定承領及公告確定放領。揆諸上開「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之性質,應屬要約之引誘,其用意乃在於引誘承租人向放領機關提出申請承領之要約。又依放領辦法第5條規定,公有山坡地放領對象為中華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至本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該放領對象既為特定,原承租人於公告及通知前或於公告通知後未提出申請前死亡,其繼承人於辦妥繼承承租前,不宜逕為主張繼承關係而為申請承領。故本案以原承租人為放領對象所為之通知及公告,因當事人業已於公告及通知前死亡,則該項公告及通知不生效力,縱其繼承人未及於公告期間提出申請,不得遽依放領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而視為放棄承領,宜請原承租人之繼承人洽公產管理機關辦妥繼承承租手續後,重行就該筆土地及該繼承承租使用者,依放領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再行辦理公告及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原承租人於公地放領公告及通知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