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專案放領土地之各項異動更正,為簡化作業,授權由放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逕行核定
要旨
專案放領土地之各項異動更正,為簡化作業,授權由放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逕行核定
要旨
專案放領土地之各項異動更正,為簡化作業,授權由放領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逕行核定
內容
查專案放領土地於承領人尚未繳清全部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如承領人、土地標示或放領地價等,有異動情事者,依「專案辦理台中縣示範林場等三處土地放領管理及地價繳納作業須知」第13點規定,應由貴府填報「專案放領土地異動更正改核地價申報表」通知省府辦理更正,實務上均報由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辦理,茲因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業已裁撤,嗣後有關專案放領公地之各項異動更正,授權由貴府辦理,無需函報本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