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之適用條件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之適用條件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之適用條件
內容
本案方○○君申請承租貴市文山區景美段四小段○○地號等5筆市有土地,該君既非屬現役軍人,自無首揭優待辦法之適用。至貴局來函說明三所提各節,核復如下:
一、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條已明定:「本條例優待對象如左: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左列後備軍人:(一)曾在營服役2年以上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者,尚未奉召入營者。」;次查兵役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第1項,已分別就常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及常備兵役之「現役」與「後備役」予以明確界定;第9條、第10條並規定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得依軍事需要服一定期間之現役。所詢現役軍人應含括上揭兵役法規定服現役之常(預)備軍官、常(預)備士官及常備士兵。另依兵役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服替代役期間無現役軍人身分。至於現役軍人在營服役期間之認定,查「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第3條已明定,「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二、查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20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家屬承租或興建住宅之土地其為公產者,於在營服役期間,得享有減租之優待,..前項減租之優待,以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為限。」;次查首揭優待辦法第4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家屬承租公有基地建築房屋或承租公有房屋者,其租金應依約定租額減收30%。」。依上開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經依法承租公有土地供現役軍人家屬自住者,均有其適用。
三、至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適用首揭優惠辦法之規定者,得否同時適用貴市市有土地租金優惠之相關規定乙節,請本於地方自治權責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