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係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係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
要旨
「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係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
內容
貴府財政局所詢各點,核復如次:
一、按「現役軍人及其家屬承租公有基地房屋優待辦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規定甚明,請依該規定辦理。
二、房屋租額減收應以自用住宅為限,若承租房屋係部分營業、部分住宅者,應就住宅部分予以減收。
三、兄弟間為房屋共同承租人,其中僅一人為在營服役者,其共同承租之人,請依「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3條規定,確定其是否具家屬身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