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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應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件需要,於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時一併興建該局所屬警察隊辦公廳舍,如係高速公路必要設施,所需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申請徵收

會議日期 90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為應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件需要,於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時一併興建該局所屬警察隊辦公廳舍,如係高速公路必要設施,所需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申請徵收

要旨

為應國道公路警察局處理高速公路交通事件需要,於興辦高速公路工程時一併興建該局所屬警察隊辦公廳舍,如係高速公路必要設施,所需用地協議價購不成,得依法申請徵收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因交通事業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本案貴部為維護高速公路人車安全及事故處理,於高速公路興建設計時,一併於沿線規劃設置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之辦公廳舍,如該等辦公廳舍等警勤設施經貴部認定確係高速公路之必要設施,應屬交通事業範疇,且其所需用地係併同高速公路主線用地經貴部核定者,則該交通事業之需用土地人自得依法取得其事業所必須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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