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要旨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要旨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之一併徵收,係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為,與國家因公益事業需用私有土地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強制徵收之性質不同,且該一併徵收之土地並非屬其事業所必需,是徵收後自應依公產相關法規辦理,亦無由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