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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會議日期 90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要旨

依法一併徵收之土地,不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之一併徵收,係應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之請求而為,與國家因公益事業需用私有土地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強制徵收之性質不同,且該一併徵收之土地並非屬其事業所必需,是徵收後自應依公產相關法規辦理,亦無由得併原核准徵收之土地使用性質予以逕為核准變更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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