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事宜
要旨
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事宜
要旨
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辦理用地取得事宜
內容
查行政院74年5月1日台74內字第7730號函核示:「現行土地登記簿於台灣光復初期仍以日人姓名登記之土地,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會同縣、市政府(地政、戶政、稅捐單位)查明,如確係原日本人民所有而依法應歸國有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辦更正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倘發生錯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責處理:……。」本案永康市○○段○○地號土地,報經台灣省政府85年3月9日函核准徵收,並經貴府於85年4月24日公告徵收,徵收補償費依法提存,於尚未囑託登記前,經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85年11月20日台財產南南一字第85615536號函以:「本案土地……台帳記載為○○所有,為確定上述姓名是否日人,經依行政院74年5月1日台74內字7730號函規定,函請台南市中區戶政事務所復確係日本人民,故請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為中華民國所有。」並於85年11月25日辦竣更正登記為國有,本件被徵收土地之更正登記雖係於公告徵收後始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申請辦理,惟依上開行政院函示,該產權依法應歸國有。是以奉准徵收案以原所權人日人○○○所有辦理徵收1節,應依法辦理撤銷徵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