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經徵收後未辦理徵收登記,該土地經重劃分配予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辦理徵收登記
要旨
土地經徵收後未辦理徵收登記,該土地經重劃分配予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辦理徵收登記
要旨
土地經徵收後未辦理徵收登記,該土地經重劃分配予被徵收原所有權人,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辦理徵收登記
內容
有關本案土地既經徵收並已領竣徵收補償費,依行為時土地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故雖未辦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惟徵收為原始取得,自不影響其取得該所有權之效力。又按「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於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除另有規定外自分配決定之日起視為其原有之土地。……」「已依法辦理地籍整理之重劃地區重劃後如土地標示變更或土地權利有移轉時應由主管地政機關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分別為行為時「土地重劃辦法」第20條及第26條所明定。復按「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為土地登記規則第29條所明定,本案○○鄉○○段○○地號土地,倘經貴府查明符合上揭規定,可依重劃後標示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徵收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