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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存入保管專戶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郵費應由縣市政府負擔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存入保管專戶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郵費應由縣市政府負擔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存入保管專戶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所需郵費應由縣市政府負擔

內容

按「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分為行政程序法第52條及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所明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係為行政機關依法應辦理之行政程序,依前項行政程序法第52條規定其雙掛號通知所需郵資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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