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要旨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要旨
協議價購取得之土地,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內容
按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又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未受領補償費,係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徵收補償費。……」有關貴府辦理福安路○○巷開闢工程,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購取得土地,並已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惟土地所有權人因故未領取土地價款,係屬契約履行事宜,按該土地價款既非屬徵收補償費,依上開規定,自不得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