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設立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要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設立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要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規定設立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內容
本案經審計部90年12月11日台審部覆字第900534號函復略以:「……二、本案未受領補償費之保管專戶依來文顯示應屬『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稱:『政府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暨保管款項。』按各機關各管現金與證券,其出納管理依會計法第3條規定,應為詳確之會計,其收自應納入會計報告,並依會計法第88條規定分送有關機關。」本案請依上開函規定辦理。另經財政部90年10月11日台財庫第0900053563號函及行政院主計處90年12月26日台90處實二字第08647號函復,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第4條規定設立專戶,其所編制之會計報表毋須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存管款項收支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分送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