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保管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經法院命令扣押,應依執行命令處理
要旨
保管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經法院命令扣押,應依執行命令處理
要旨
保管專戶保管之徵收補償費經法院命令扣押,應依執行命令處理
內容
被徵收土地之土地原設定有他項權利者,其補償費之計算發給,本部90年8月15日台內地字第9073536號令已有明定。本案據來函所法院執命令主旨記載:債務人對三人之土地徵收補償費(中寮鄉分水寮段○○號土地)債權在新台幣……元之範圍內,應予扣押,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貴府應以該第三人身分,依執行命令辦理。法院執行命令如未命貴府自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取回未受領補償費,不生該補償費可否據以取回之問題;惟該執行命令既經法院撤回,其補償費之計算發給,請依上開部令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