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未受領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應存入專戶保管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辦理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未受領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應存入專戶保管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辦理
要旨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未受領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應存入專戶保管之情形者,應儘速依規定辦理
內容
按「直轄市或縣(市)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第1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4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定有明文,次按「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業經本部於89年11月8日以台內地字第8970642號令訂定發布,並以同日台內地字第8970643號函轉知各有關機關在案,是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如有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應請儘速於法定期限內將未受領補償費繳存專戶保管。另有關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各縣市積案甚多,亦請儘速清查後存入保管專戶,以解懸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