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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6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申請依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地權調整分割事宜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96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申請依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地權調整分割事宜之處理方式

要旨

96年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申請依該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地權調整分割事宜之處理方式

內容

一、有關不同所有權人之毗鄰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合併分割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部專案核准合併分割案件,應確實依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規定,於函文中詳予敘明申請合併分割土地之實地現場情況及四鄰狀況,於圖上標明清楚,敘明理由,如情形特殊,並應分析案情,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

二、另配合96年1月10日修正發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9條規定,上開函說明一、(四)合併分割前後面積如有增減,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規定,應不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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