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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耕地申請土地複丈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5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耕地申請土地複丈之處理方式

要旨

耕地申請土地複丈之處理方式

內容

一、按「十一、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或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三、地權調整…」及「有關不同所有權人之毗鄰耕地申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而辦理合併分割乙節,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專案核准合併分割前,應依下列規定審核,並於文中詳細敘明下列事項且檢附相關資料報部核辦:(一)申請合併分割耕地之實地現場情況應予敘明,並審認確實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如情形特殊,應分析如何增進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所謂符合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係指原地界不相毗鄰,經合併分割後土地集中相互毗鄰;或土地地界曲折,耕作不便,經合併分割後土地界址,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或部分共有人相同之數筆土地相毗鄰辦理合併分割,分割後各所有人分得所有部分集中,明顯達耕作便利者。」分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條、施行細則第11條及本部92年8月5日台內地字第0920061584號函釋所明定,是以,有關耕地界址調整請依上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二、查本案擬辦界址調整之2筆耕地,土地界址似無「確達截彎取直且明顯耕作便利」情事,反而形成地界曲折,增加界址點,自非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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