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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辦理分割、測量或移轉時,地政事務所如發現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主動報請違規取締小組勘查

會議日期 92 年 10 月 27 日

要旨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辦理分割、測量或移轉時,地政事務所如發現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主動報請違規取締小組勘查

要旨

關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辦理分割、測量或移轉時,地政事務所如發現有違規使用情事,應主動報請違規取締小組勘查

內容

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10月2日農企字第0920156227號函以:「按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包括『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所明定,又『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分別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2條第1項及第69條第1項所明定,而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第80條亦針對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之使用,規定違反本法或各級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應即處以一定罰則。是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及取締,非謂都市計畫農業區已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法定之耕地定義即可有所不同。 貴部為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農地亦屬土地之一種,基於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及提高行政效能考量,以行政規則規範基層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分割測量時,發現有違規使用情事,應同時逕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法核處,依法似無不合,且與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或第31條之規定無涉。」是以營建及地政機關應配合上開規定辦理。

(96年1月1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01891號令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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