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有關地權調整之認定事宜。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有關地權調整之認定事宜。
要旨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有關地權調整之認定事宜。
內容
一、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Ο.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及「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七款所稱執行土地政策及農業政策者,係指下列事項……三、地權調整。……。」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7款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所稱地權調整,係指政府辦理土地法第1編第5章所規定有關地權調整政策之事宜,而有辦理耕地分割之必要者而言。但土地所有權人為耕作上之便利或經營管理上之需要,申請對毗鄰之數宗耕地合併分割者,在其合併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並未增加之條件下,得予受理。
(備註:按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業經 92 年 2 月 7 日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