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同屬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間並無所謂優先權
要旨
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同屬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間並無所謂優先權
要旨
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同屬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間並無所謂優先權
內容
一、按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土地公開標售或出售時,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3條第3項規定,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係指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於非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購買土地之權利;在同屬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間並無優先權可言,故如毗連土地之所有權人參加投標而得標時,自無同條項後段之適用。
二、上開見解經函准法務部71年11月19日法七十一律14065號函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