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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後,公告期間各共有人同意之內容不得再提異議

會議日期 76 年 10 月 23 日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後,公告期間各共有人同意之內容不得再提異議

要旨

共有土地經全部共有人協議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後,公告期間各共有人同意之內容不得再提異議

內容

本案共有土地之分配,即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4款經全部共有人書面協議分割及指界分配為個人單獨所有,如有事實足資證明該書面協議確係出自各共有人本人之意思表示,且均同意簽章者,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又與其共有人出具之書面協議內容相符,則於公告期間,不得對其已同意事項再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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