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要旨
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要旨
重劃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人不服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查定補償標準時,得予以查處
內容
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查定之補償標準有所不服而提出陳情時應如何處理乙案,同意照 貴處所擬處理原則辦理。
附: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5年8月18日七五地五字第43691號函主旨:為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對查定之補償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敬請釋示。
說明:查農地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依照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應予補償,其補償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惟查定結果,當事人提出異議時,有無土地法第247條提交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適用,尚無明文規定,為期解決此類問題,謹擬其處理原則如次:
一、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其補償標準經查定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辦理公告,並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補償及拆遷。
二、逾期不領取補償,亦不為拆遷或遷葬,或通知無法送達者,將補償費依法提存後,依農地重劃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拆遷之。
三、當事人對縣市主管機關查定之補償標準如有異議,比照農地重劃條例第26條第1項上段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予以查處,不服查處時,應循訴訟願程序請求救濟,至其地上改良物及墳墓,則依第二項處理意見予以代為拆遷,以免影響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