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縣土地所有權人陳請回復原所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前登記之面積並補辦土地分配之處理
要旨
金門縣土地所有權人陳請回復原所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前登記之面積並補辦土地分配之處理
要旨
金門縣土地所有權人陳請回復原所有土地參加農地重劃前登記之面積並補辦土地分配之處理
內容
依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實施地方自治方案」十三之(三)規定:「現行適用於金門、馬祖地區之縣單行規章,由各該縣政府檢討廢止。但於終止戰地政務後有另訂新規章繼續施行之必要者,於新規章未訂定前,得暫免廢止並繼續適用。」貴縣早期辦理農地重劃工作,其分合交換分配作業,既係依照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訂頒之「金門縣農地重劃土地分合交換分配作業規則」規定辦理,則本案有關參加重劃人之原有土地面積認定之爭議,應請貴府檢討上開作業規則,是否應繼續適用後,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