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興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需用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地方政府管有之零星集中土地,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取得。
要旨
為興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需用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地方政府管有之零星集中土地,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取得。
要旨
為興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需用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地方政府管有之零星集中土地,得以徵收方式辦理取得。
內容
查本部前為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之運用事宜,曾會商獲致如下結論:「農地重劃區抵費地與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係屬各該重劃區全體農民所共有,並非政府財政收入,且上開標售款之運用範圍於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已有明定,其標售款毋須透列縣預算送議會審查……。」並以本部79年12月12日台(七九)內地字第849639號函釋有案;故可認定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在性質上同屬農民共有之財產。準此,本案 貴局為興建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工程,需用農地重劃區內登記為地方政府管理之零星集中土地用地取得事宜,同意比照來函引述本部78年函釋抵費地之原則,以徵收方式辦理取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