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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執行事宜

會議日期 78 年 09 月 21 日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執行事宜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執行事宜

內容

一、農地重劃區零星集中地、抵費地標售或出售,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倘係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購得土地者,應依該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如未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購得者,無該條項規定之適用。

二、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第一項規定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應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並應於投標須知內訂明。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主管機關通知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時,應明示其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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