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執行事宜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執行事宜
要旨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執行事宜
內容
一、農地重劃區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土地,經毗連共有土地共有人之一優先購買者,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2項辦理。
二、經毗連限制登記土地之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者,暫不予合併,於該抵費地或零星集中土地之登記用紙標示部備考欄記明「本地號土地於某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塗銷後,併入某地號土地。」並於該毗連土地之登記用紙標示部備考欄記明「某地號土地於本地號土地之限制登記塗銷後,併入本地號土地。」俟該毗連土地之限制登記經塗銷後,合併成一宗。
三、經毗連設定他項權利土地之所有權人優先購買者,依土地登記規則第95條規定,先徵得他項權利人之同意後,合併成一宗。
﹝按: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042號函將要旨修正為「毗連土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優先購買土地後,該土地應與其原受分配土地合併成一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