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之「旱」、「林」、「原」、「牧」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其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地種類欄之用地別,得加蓋「暫未編定用地」戳記
要旨
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之「旱」、「林」、「原」、「牧」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其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地種類欄之用地別,得加蓋「暫未編定用地」戳記
要旨
山坡地範圍內之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風景區之「旱」、「林」、「原」、「牧」地目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前,其土地登記簿編定使用地種類欄之用地別,得加蓋「暫未編定用地」戳記
內容
一、為加強山坡地使用管理,本部前函請貴省政府研擬「台灣省山坡地範圍內非都市土地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計畫(草案)」,報奉行政院80年6月15日台80內第19714號函核定;自82年度至84年度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共計454、096筆,面積297、296公頃餘。另貴省山坡地範圍內尚未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之13萬餘公頃土地,請貴省政府加速辦理,並於編列查定經費時一併編列補註用地經費,俾查定與補註工作能同時完成。上開行政院函示並經本部80年7月6日台(80)內地字第8080250號函貴省政府查照有案,請依行政院核示辦理。
二、至尚未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之土地,貴處主旨所擬意見,本部同意,並請函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加強地籍資料庫之管理,以防止篡改土地登記簿之事件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