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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會議日期 80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要旨

山坡地範圍內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政府因公務或公共需要應辦理容許使用或變更編定

內容

查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之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為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所明定。是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使用暫未編定用地其事業性質應屬林業用地所容許使用者;如非屬林業用地所容許使用者,應依該規則第十條、第12條及第22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為其他適當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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