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停車場法規定從事停車場買賣、租賃業務,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仲介業務有別
要旨
依停車場法規定從事停車場買賣、租賃業務,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仲介業務有別
要旨
依停車場法規定從事停車場買賣、租賃業務,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之仲介業務有別
內容
按停車場法第2條第6款規定「停車場經營業:指經主管機關發給停車場登記證,經營路外公共停車場之事業。」其立法意旨著重於該業對停車場之規劃、管理、出租供不特定之公眾使用之業務為主,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條第5款規定「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尚屬有間。至公司行號除依停車場法規定經營停車場業務外,其他業務項目是否有本條例之適用,尚涉事實認定問題,如實際業務行為有本條例所謂「仲介業務」性質者,當受本條例之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