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不得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
要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不得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
要旨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不得以代理投標法院拍賣不動產為業務
內容
按本部89年12月26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80474號書函釋,法院拍賣不動產所為之投標,尚屬買賣之法律行為,其以代理投標為業務者,性質上自為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代理業務,而其執行業務過程當受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之規範。又該條例所謂「經營業務」觀念乃於社會生活上為同性質事務繼續反覆實施之行為,尚難僅以固定之件數作為認定標準。本案法院拍賣不動產代理投標業務,與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執行之業務有別,尚難援照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