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遷入之情事得併案於遷入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會議日期 89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遷入之情事得併案於遷入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要旨

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遷入之情事得併案於遷入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

內容

一、按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復按同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條及第7條規定,經紀業加入同業公會後30內,應檢附有關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備查;倘經紀業經許可後,其所在地等事項有變更者,亦應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備查;嗣後經紀業有遷出或遷入之情事者,應於遷出後30日內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遷入備查,並向原所屬之同業公會報備,及加入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同業公會。又本部89年7月10日台(89)內中地字第8979508號函說明一、(二)7.明釋「經紀業經主管機關許可並辦妥公司(商業)登記後,於依本細則第5條規定申請備查前,如已有本細則第6條規定之變更情事者,應於依本細則第5條規定申請備查時,以書面敘明歷次變更前、後事項,並由負責人切結所敘事項屬實後,併案辦理經紀業設立備查。」。本案貴轄竹泰廣告股份有限公司未於原遷出區域主管機關辦理設立備查前,即遷入貴轄並辦妥公司登記,除得比照本部前揭函釋辦理外,並應依「不動產經紀業及經紀人員管理簿冊記載須知」三、各類簿冊之移存作業方式規定,通知原遷出區域主管機關將有關簿冊送由貴府辦理備查及管理登記事宜。另本案公司之營業項目如僅為代銷經紀業時,於其所在地同業公會尚未設立前,請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

二、至有關經紀業於短期內繳納多次入會費、年費等,使其資金負擔增加乙節,查商業團體法第6條規定,縣(市)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且該公會會員入會、退會手續或入會費等事項多載明於該公會章程中。據此,貴府自得本諸主管機關權責協調處理之,併此指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經紀業未辦理設立備查前即有遷出…」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