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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重測發生界址爭議未決跨區段者,其公告現值之註記方式

會議日期 88 年 11 月 25 日

要旨

重測發生界址爭議未決跨區段者,其公告現值之註記方式

要旨

重測發生界址爭議未決跨區段者,其公告現值之註記方式

內容

關於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爭議尚未解決之土地為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者,其宗地單位地價之計算方法,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2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跨越兩個以上地價區段之土地,分別按各該區段之面積乘以各該區段地價之積之和,除以宗地面積作為宗地單位地價。」,惟因重測界址爭議未決致面積尚未確定,無法算定宗地單位地價時,同意貴處意見於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位原註明「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爭議未解決」字樣下,另行加註「其○○年公告土地現值,暫以重測前面積計算,每平方公尺○○○○○元。」字樣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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