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要旨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要旨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內容
為繼承事實發生在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前,於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始申辦土地繼承登記者,仍應依該修正條例第47條之2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繼承事實發生於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於修正後始申辦登記者,仍應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為繼承事實發生在民國75年6月29日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前,於該條例修正公布生效日以後始申辦土地繼承登記者,仍應依該修正條例第47條之2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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