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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要旨

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經函准法務部96年5月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8704號函復略以:「蓋就信託土地而言,於一人同時受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時,如以形式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計算基準,將可能使本得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之案件,無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且如數信託人意思或信託目的不一致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之個別獨立性,應得於成立籌備會、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等事項,依個別信託目的分別行使其受託權限,簡言之,以實質所有權人計算人數,由受託人個別處理信託事務;又貴部95年6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亦認為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上開函釋雖係針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而作成,惟進入重劃實際執行階段,其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亦屬平均地權條例授權訂定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規定,除有特別考量外,兩者似不宜為不同之計算基準,俾免法律割裂適用之虞。」,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本案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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