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處理,現行法令並無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惟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底價,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出售之。故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出售對象與出售價款等事宜,宜由土地重劃會會員大會自行決定之。(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30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