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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發文機關 內政部地政司發文日期 72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

內容

查市地重劃區抵費地之處理,現行法令並無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惟依照「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應由理事會訂定底價,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後出售之。故自辦市地重劃區內抵費地之出售方式、出售對象與出售價款等事宜,宜由土地重劃會會員大會自行決定之。(按:原獎勵都市土地所有權人辦理重劃辦法第30條修正後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42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或鄰地所有權人不能享有優先購買權由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 72 年 05 月 2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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