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內容
案經本部於85年10月29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上開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係指與該條所規定之林業生產合作社或合作農場性質相類者,亦即:該從事農業有關之團體係由社員、會員、場員組成,且以其團體名義承租公有土地後直接交與其社員、會員、場員生產使用者;至從事農業生產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上開規定意旨有別,非屬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