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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會議日期 85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6條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之認定

內容

案經本部於85年10月29日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略以,上開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係指與該條所規定之林業生產合作社或合作農場性質相類者,亦即:該從事農業有關之團體係由社員、會員、場員組成,且以其團體名義承租公有土地後直接交與其社員、會員、場員生產使用者;至從事農業生產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與上開規定意旨有別,非屬放領辦法所稱「其他與農業有關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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