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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不得放領

會議日期 84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不得放領

要旨

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不得放領

內容

按公有山坡地放領對象,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除該辦法第6條規定者外,為中華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已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至該辦法發布時仍繼續承租使用之農民、依法換約承租使用之農民或由其繼承人繼承承租使用之農民。準此,於中華民國65年9月24日以前雖承租該公有山坡地,該租約至該辦法發布前曾有未繼續之情形者,核與該辦法之規定不符,自不得放領。本案請查明事實後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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