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執行之補充
要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執行之補充
要旨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規定執行之補充
內容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公有宜農、牧、林山坡地,放租或放領予農民者,其承租、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20公頃。……」,依本部87年8月26日台(87)內地字第8708850號函說明二所引本部87年4月20日會商結論,係指承租及承領面積,每戶合計不得超過20公頃。
(註:87年4月20日會商結論,請參閱內政部87年7月1日台(87)內地字第870655號報行政院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