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要旨
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所稱「因地形限制」,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
內容
案經函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4年12月13日84農林字第4155922A號函略以:「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20條第1項後段『但基於地形限制,得為10%以內增加』,其中『地形限制』應具何條件如何認定乙節,目前未作具體規定,惟依其立法意旨,乃為考量實務上,受限於地形因素,得給予10%以內之彈性調整,而非一律均給予10%之增加。」準此,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七條但書規定,因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10%者,依其租約面積加10%辦理放領係指承租土地在使用時受地形限制,致實際使用面積超過租約面積之情形,始有其適用。本案宜查明承租人之承租地實際使用情形後依該辦法規定本於職權自行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