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8款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8款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8款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內容
依水利法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且存有未封填之違法水井者不予放領土地之認,依旨揭作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公告或劃定之區域,其公告劃定時間為87年6月30日以前。另87年6月30日以後至縣政府辦理放領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前之期間內,始劃定為地下水管制區者,同意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依旨揭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現場調查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