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內容
87年6月30日以後至公告承領時,始有該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情事者,請亦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市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查註不予放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