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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會議日期 87 年 11 月 17 日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要旨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不予放領規定之認定

內容

87年6月30日以後至公告承領時,始有該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情事者,請亦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市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查註不予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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