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查註意見宜敘明之內容
要旨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查註意見宜敘明之內容
要旨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查註意見宜敘明之內容
內容
一、依「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9款辦理公地放領查註作業時,請避免引用不確定之查註意見,如「本縣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劃定草案之區域『大多『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因皆屬不予放領,』本局不予另行查註』。」
二、查註意見宜敘明下述2點,以免遭誤解。
(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是否於87年6月30日前公告。
(二)已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含公告日期)是否位於87年6月30日前已公告之「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