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要旨
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要旨
公告放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其查註作業方式
內容
「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第4款不予放領土地之認定,依該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所公告或劃定之區域,其公告或劃定時間應為87年6月30日以前」,則至87年6月30日尚未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各縣市政府即得予認定並查註無此項土地。又87年6月30日以後至公告承領前,始公告為特定水土保持區者,請比照內政部85年6月5日台(85)內地字第8575225號函釋「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作業方式,由縣市政府查註機關於公告放領前查註不予放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