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要旨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要旨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
內容
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6月11日有關「公有土地放領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及自然保育認定作業要點」二、(九)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之執行事宜會議紀錄結論:
一、 請本署水保處對超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儘速審查核定;並請縣市政府於(87)年6月30日前公告。
二、 請各縣市環保局再詳查是否尚有超出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目前台北縣一處、新竹縣三處、宜蘭縣一處),若有該地區應儘速與本署水保處聯繫,儘速審核公告。
三、 87年6月30日以後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之查註,若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建議查註意見為「計畫劃定,尚未公告,另請查明是否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若未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者,查註意見為「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