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商號登記
要旨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商號登記
要旨
關於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布施行後,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商號登記
內容
不動產估價師法於89年10月4日以華總義字第8900237130號令公布,按該法第14條及44條分別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業務。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及「本法施行前已從事第14條第1項所定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5年;5年期滿後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本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不動產估價業務。……。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是項業務,5年期滿即由該管登記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不得繼續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故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後,除該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得繼續執業5年外,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設立事務所開業者,不得辦理不動產估價業務。因此,地方政府即不得受理不動產估價有關新設商號之登記,請惠予轉知。

